于某16歲時,不堪忍受繼母及生父的虐待,兄妹3人(大的10歲,小的8歲)向當地民政部門提出分居的要求,其生父一氣之下將他們兄妹3人趕出家門,家產分文未給,并聲稱斷絕父子關系。自從兄妹3人離家后,其生父及繼母均不管不問,多年來一直互不往來。兄妹3人相依為命,歷盡艱辛,終于長大成人,他們勤勞致富,不僅蓋了6間新瓦房,還買了彩電、冰箱,日子越過越紅火。其生父見狀眼饞了,要他們3人每個月付給他15元贍養(yǎng)費,否則就到法院告他們虐待老人。兄妹3人非常氣憤,置之不理,其父訴至法院。
法院認為于某及其弟妹沒有贍養(yǎng)生父和繼母的義務,但經調查,其生父和繼母已年老體弱,生活確有困難,而且經法院工作人員的批評教育,于某生父有悔悟表現(xiàn),經調解,于某及其弟妹同意酌情給予一些經濟幫助。
我國《婚姻法》第十五條規(guī)定,“父母對子女有撫養(yǎng)義務時;子女對父母有贍養(yǎng)扶助的義務。父母不履行撫養(yǎng)義務時,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,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(yǎng)費的權利。子女不履行贍養(yǎng)義務時,天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,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(yǎng)費的權利”本案中,于某生父和繼母肆意虐待子女的行為,尤其是將未成年子女趕出家門,斷絕父子關系的行為,違反了法律規(guī)定。他們不履行撫養(yǎng)和教育子女的法律義務,而要求子女付給贍養(yǎng)費,不符合立法的精神,也不符合權利和義務一致性的原則,屬無理要求。但在具體處理上,于某生父和繼母已年老體弱,生活又有困難,法院進行調解,于某及其弟妹同意提供一些經濟幫助是合理的。